上饶市金牛通信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博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04民初6098号
原告:上饶市金牛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信州区汇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2553514829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博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经济开发区旭日片区七六大道西段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51127213C。
负责人:***。
被告:江西博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金融大街**博金中心**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12997198A。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博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经济开发区旭日片区七六大道西段代码913611001614049979。
法定代表人:温显来。
原告上饶市金牛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博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江西博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博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上饶市金牛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饶市金牛通信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2元,减半收取331元,由原告上饶市金牛通信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