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保247号
申请人:成都文旅大熊猫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回龙路49-50号(1、2、3楼)。
法定代表人:冉军。
被申请人:四川省百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青江中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肖**林。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文旅大熊猫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百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成都文旅大熊猫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百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财产线索。申请人成都文旅大熊猫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文旅大熊猫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百汇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691142.53元(财产线索:开户行:成都银行新光华支行,账号:1001××××9916),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 洪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母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