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凯达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凯达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与太仓市兴阳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4048号

申请人:太仓市兴阳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老浏河陆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XNF2LXJ。

法定代表人:杨念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苏州凯达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娄东街道郑和中路319号办公8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60227979P。

申请人太仓市兴阳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凯达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太仓市兴阳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凯达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8921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并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凯达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凯达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8921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林森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严晓波

书 记 员 冯启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