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凯达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凯达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与太仓市兴阳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404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太仓市兴阳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老浏河路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XNF2LXJ。

法定代表人:杨念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愿,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凯达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娄东街道郑和中路319号办公8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60227979P。

法定代表人:顾秀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为兵,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太仓市兴阳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凯达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585民初4048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苏州凯达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账户,以上财产保全措施保全金额889213元。现太仓市兴阳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凯达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国建设银行银行账户的冻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凯达市政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账号:32×××16。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林森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严晓波

书 记 员 冯启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