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焦化集团临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三门峡市信德化工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焦化集团临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三门峡市信德化工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焦化集团临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25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湖民一初字第2168号
原告三门峡市信德化工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山西焦化集团临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门峡市信德化工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西焦化集团临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门峡市信德化工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峡市信德化工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门峡市信德化工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三门峡市信德化工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刘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