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焦化集团临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山西焦化集团临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五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1024民初50号
原告:山西焦化集团临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山西省洪洞县广胜寺镇。
委托代理人:***,男,198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洪洞县广胜寺镇广胜小区**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五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太堡街**号。
原告山西焦化集团临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五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山西焦化集团临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焦化集团临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焦化集团临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42元,减半收取计3421元,由原告山西焦化集团临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