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焦化集团临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山西焦化集团临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临汾市德福生混凝土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晋1002执1542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焦化集团临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临汾市德福生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焦化集团临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汾市德福生混凝土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临汾市德福生混凝土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军
执行员靳红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