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瑞宸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藏0502民初105号
原告:***,男,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刚强,西藏蜀藏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许峰,***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8月4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四川省。
被告: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欧阳立科,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藏瑞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乃东县赞堂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会计。
原告***与被告**、被告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西藏瑞宸建设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被告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西藏瑞宸建设有限公司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7.17元,减半收取计1053.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扎宗
书记员娜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