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浪卡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藏0531执保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0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大邑县,打工,现住西藏山南市。
被执行人:西藏瑞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山南市乃东区赞堂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西藏瑞宸建设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西藏瑞宸建设有限公司在浪卡子县住××县改造建设项目保修金中的544,0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藏瑞宸建设有限公司在浪卡子县住××县改造建设项目保修金中的544,0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即自2020年5月27日起至2021年5月26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