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瑞宸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藏瑞宸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浪卡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531民初24号

原告:***,男,42岁,1978年7月13日,汉族,地址:拉萨市。

被告:西藏瑞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山南市乃**赞堂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2200321382900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西藏瑞宸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西藏瑞宸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为由,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8.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旦增曲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贡桑次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