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浪卡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531民初2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1月20日出生,四川省大邑县人,现住拉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瑞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南市乃东区赞堂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2200321382900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男,汉族,1972年8月17日出生。
原告***与被告西藏瑞宸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刘永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扎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