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瑞宸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西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浪卡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藏0531执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0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大邑县,打工,现住西藏山南市。

被执行人:***,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邛崃市人,务工,现住西藏拉萨市。

被执行人:西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山南市乃东区赞堂路。

法定代表人:李万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我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西藏**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藏0531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8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至今未履行。

本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向西藏浪卡子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出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西藏**建设有限公司在西藏浪卡子县××改造建设项目保修金中的544,050元,在冻结期间,二被执行人均未提出异议。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西藏**建设有限公司在西藏浪卡子县××改造建设项目保修金中材料费、机械租赁费、劳务费544,050元、诉讼费9,240.5元、执行费7,932.90元,共计561,223.4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普布顿珠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米玛卓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