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邦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381民初5096号
原告:***,男,1979年6月5日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住云南省宣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荣芳,云南枫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0年6月4日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户籍地云南省宣威市,现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
被告:云南邦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0724724293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广福路与金源大道交汇处春城时光花园2座1404室
法定代表人:张海军联系
原告***诉被告***、云南邦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诉称,被告云南邦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开远市第一人民医院的改扩建工程,并将该工程分包给***。2020年6月7日,被告***来找原告在该工地做工。2020年12月3日下午,原告在进行玻璃顶安装操作时,不慎从玻璃顶的边架上坠落摔伤,后入院治疗。原告多次与二被告协商未果,现特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损失209,692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开远市,且事发地点也在开远市,为便于案件审理,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开远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提交的被告***地址“宣威市落水镇多乐村委会”,本院进行了查找调查,并制作了相关调查笔录,查明被告***现经常居住地不在宣威市,且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亦不在宣威市,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故被告***要求将本案移送至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人民法院审理,其申请理由得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大疆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母德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