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鼎电嘉盾警用器械有限公司

南京中新赛克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鼎电嘉盾警用器械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8财保257号
申请人:南京中新赛克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被申请人:重庆鼎电嘉盾警用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申请人南京中新赛克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鼎电嘉盾警用器械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南京中新赛克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重庆鼎电嘉盾警用器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5万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南京中新赛克软件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重庆鼎电嘉盾警用器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5万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