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鼎电嘉盾警用器械有限公司

南京中新赛克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鼎电嘉盾警用器械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8财保718号
申请人:南京中新赛克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被申请人:重庆鼎电**警用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申请人南京中新赛克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鼎电**警用器械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0)渝0108执保1247号执行裁定,并冻结了重庆鼎电**警用器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5万元。现申请人南京中新赛克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南京中新赛克软件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重庆鼎电**警用器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5万元所采取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明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乔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