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4民初1108号
原告:重庆豆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园金渝大道1222号1号楼17-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63580229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融品汇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大渡口组团H分区H15-13-1/04地块7幢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083051670E。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重庆蜀光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园金开大道1222号1楼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8016457D。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豆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融品汇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蜀光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豆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冉 景 洪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夏 伟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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