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豆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豆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502执210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执行人:重庆豆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豆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自愿撤回对(2018)川0502民初4691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裁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0502执2103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应当自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执行不能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 强 审判员 **彬 审判员 康 泸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