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康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康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恒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11民初551号之二
原告:安徽康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Z2-1-2地块合肥美菱环保设备公司丁类生产厂房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87752095(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恒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潜山南路188号蔚蓝商务港E幢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896422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安徽康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恒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康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46元,减半收取2323元,由原告安徽康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何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