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111民初551号之一
原告:安徽康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Z2-1-2地块合肥美菱环保设备公司丁类生产厂房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87752095(1-1)。
法定代表人:程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恒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潜山南路188号蔚蓝商务港E幢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896422U。
法定代表人:秦崇娣,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康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恒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讼过程中申请对被告价值250000元的财产价值进行诉讼保全,现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已支付调解协议确定的全部款项,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安徽恒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50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文生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何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