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1民初6873号
申请人:河南强宏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民营科技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798222293N。
法定代表人:康志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乡市光明电线电缆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卫滨区平原镇金家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11235682F。
法定代表人:李振明。
河南强宏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新乡市光明电线电缆塑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强宏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乡市光明电线电缆塑料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45,919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为河南强宏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强宏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乡市光明电线电缆塑料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45,919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不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二年、三年,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国正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