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703执5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光明电线电缆塑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11235682F
法定代表人:李振明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8年9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新乡市光明电线电缆塑料有限公司依据(2020)豫070
3民初249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申玉强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光明电线电缆塑料有限公司货款26220元及利息(利息以2622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负担228元。
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冻结、扣划裁定书。于同日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了冻结、扣划裁定书。
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2021年4月21日、2021年6月1日、2021年7月12日、2021年8月11日和2021年9月16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民政、税务、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等财产进行查控,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并于2021年10月11日扣划上述冻结银行账户共计3259.15元。
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向新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通过邮寄送达限制高消费令。
经上述查控和查找措施,本执行到位并交付金额为3259.15元,暂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晋书彬
审判员 张红昕
审判员 蒋东义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