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703执108号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光明电线电缆塑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11235682F。
法定代表人:李振明
被执行人:**有,男,汉族,1963年7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县。
新乡市光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703民初25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新乡市光明电线电缆塑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2021年2月19日、2021年3月24日、2021年4月9日、2021年4月26日、2021年5月6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郭朋名下证券、银行、车辆、互联网银行进行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2、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经过新乡市不动产和交易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
3、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经过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信息。
4、本院依申请人申请于2021年5月6日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依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已于2021年5月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合议庭合议后,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红昕
审判员 张红丽
审判员 蒋东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