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03民初35号
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对原告新乡市光明电线电缆塑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豫0703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豫0703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页第3行“(2020)豫0703民初35号”补正为“(2021)豫0703民初35号”。
审判员 胡文兵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晋文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