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光明电线电缆塑料有限公司

原告新乡市光明电线电缆塑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03民初35号
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对原告新乡市光明电线电缆塑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豫0703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豫0703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页第3行“(2020)豫0703民初35号”补正为“(2021)豫0703民初35号”。
审判员  胡文兵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晋文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