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信电气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恒信电气有限公司、某某山保税港区某某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302民初1077号之二

原告:***,男,196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中洲路解放村。

委托代理人:邓梁,湘潭市雨湖区弘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恒信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九华经济区大众路**。

法定代表人:王玉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鑫,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保税港区***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宁波北仑区梅山大道。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宝得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余剑,湖南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新达路。

法定代表人:何鸿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鑫,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恒信电气有限公司、***山保税港区***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第三人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2017年9月2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790元,减半收取5895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共计1041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黄正林

审 判 员  杨新台

人民陪审员  刘云秀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黄 蕾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