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信电气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3民终9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鑫,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7年2月21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宝得鼎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十一号办公楼2810室。
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宝得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鑫,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湖南恒信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九华经济区大众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鑫,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新达路1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鑫,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宝得鼎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湖南恒信电气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成都运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8)湘0302民初3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因其个人原因,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476元,减半收取223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灏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