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302民初1595号
原告:**,男,196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被告:湖南恒信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九华经济区大众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莫畏,男,196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宝得鼎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十一号办公楼2810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宝得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湖南恒信电气有限公司、莫畏、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宝得鼎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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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罗贝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冯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