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钢铁(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本溪钢铁(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5民终1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本溪钢铁(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平山路15栋。
法定代表人:宗正方,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本溪钢铁(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0502民初33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1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解 芳
审判员 张艳玲
审判员 王国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杜 恒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