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3民终165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晶,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坤,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首都国际机场。
法定代表人:倪继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森,男,北京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昊,男,北京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机维修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3民初10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淼独任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晶、宋坤,被上诉人飞机维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昊、张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的一审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由飞机维修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事实认定错误:**并未见过2018版惩处管理规定,更未接受过对该规定的培训,但一审判决却人为推定**对该规定是知情的,该推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1.飞机维修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对2018版惩处管理规定知情,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曾经对**就该规定进行了培训。2.飞机维修公司提供的公司内网截图,系事后截图,并非纠纷发生时的截图,该截图只体现2020版惩处管理规定挂在内网上了,不能证明2018版惩处管理规定也挂网上了。一审法院认定2018版规定也挂网上,与事实不符。3.录音转写也不能证明**对2018版惩处管理规定知情。该录音第13:05-13:15显示,飞机维修公司声称“刚才您描述,您在公司已经工作了15年了,所以公司人事手册制度,您也是应该很清楚的情况”。我当时是表示疑问的发声“嗯?”(拉长音),并非明确无误对飞机维修公司的说法予以认可的“嗯”。一审对该细节没有查实,简单认定**同意飞机维修公司的说法,认定**对管理手册知情,是错误的。二、法律适用错误。飞机维修公司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不合法,一审法院未支持**的经济赔偿金诉求,属于法律适用错误。1.飞机维修公司未按照2018版惩处管理规定要求的程序步骤解除与**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前,没有正式谈话;解除后才约谈并录音;惩处呈批表所记载的呈报人及部门意见的签字人均非**直属领导,该呈批表有问题;**对处理不满进行的申诉,飞机维修公司并未依照管理规定在60日内书面反馈**。而是直接送达了《关于解除航材与采购部**劳动关系的通知》,程序并不合法。2.飞机维修公司的书面解除通知,即《关于解除航材与采购部**劳动关系的通知》,仅系飞机维修公司处理与**之间劳动争议过程中的一份内部报批文件,并非以**为对象的正式通知。该文件也没有记载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原因,并非一份合法的解除通知。综上所述,一审判决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
飞机维修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的上诉请求,请求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公司的解除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所说的情况。关于解除原因,**来公司进行过一个谈话,态度诚恳,但是**的行为给公司产生了不良的影响,**本人也是知道解除的理由,所以公司也是考虑为了不给**的再就业产生影响,经跟公司领导请示,在解除通知书上并没有写明解除的理由。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飞机维修公司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飞机维修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向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1.确认自2005年1月10日至2020年11月23日与飞机维修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飞机维修公司支付2020年未休年假工资10000元;3.飞机维修公司支付2020年年终奖20000元;4.飞机维修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00000元。该委经审理,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京顺劳人仲字[2021]第1924-1号、京顺劳人仲字[2021]第1924-2号裁决书,京顺劳人仲字[2021]第1924-1号裁决书裁决:1.飞机维修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2020年未休年假工资、2020年年终奖税后合计6882.21元;2.驳回**其他仲裁请求。京顺劳人仲字[2021]第1924-2号裁决书裁决:**自2005年1月10日至2020年11月23日与飞机维修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不服京顺劳人仲字[2021]第1924-1号仲裁裁决,起诉至一审法院,形成本案诉争。飞机维修公司未提起诉讼。
**与飞机维修公司一致认可双方2005年1月10日至2020年11月23日存在劳动关系。本案的主张争议焦点在与飞机维修公司与**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解除还是违法解除。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如下:
**提交的证据如下:一、工资明细表及工资单,期间为2019年11月至2020年10月**的工资收入,以证明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飞机维修公司认可真实性;二、企业通讯录截图,显示内容如下:刘红卫所在部门是MPN,职务是华北航材部部长,刘亚军所在部门是MPN3,职务是分部经理,索毅新所在部门是MP08,职务为分部经理,王利强所在部门为MP081,职务是室经理。**称解除合同中的两位领导不是**的直属领导,无权签解除通知书。飞机维修公司认可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称员工惩处表中呈报人签字没问题,领导有变更,审批单位及工会都是正确的;三、考勤信息查询,显示**所在部门是MP081。飞机维修公司认可真实性。
飞机维修公司提交的证据如下:一、《中方员工个人劳动合同》,甲方为飞机维修公司,乙方为**,主要内容为:1.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2015年1月1日起;2.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将制定、变更的规章制度及时告知乙方,乙方应严格遵守、服从甲方的管理,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按国家和甲方的规定对乙方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解除本合同;3.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乙方在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影响甲方生产、工作秩序的……二、2018年9月11日的《惩处管理规定》及工会文件,9.2.3.7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1.员工被处以5日(含)以上司法拘留或行政拘留或已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9.2.6惩处程序,依次为调查取证、拟定惩处决定、惩处面谈、文件呈报、惩处通知、惩处文件存档及信息录入……三、2020年7月7日的《惩处管理规定》及工会文件,9.2.3.9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被司法机关刑事拘留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新闻报道截图,2020年6月5日,2020年6月30日《法制进行时》发布了《北京这个司机真会玩:奔驰车挂假牌子,摩托车做假手续》的视频,视频中的司机**为本案**,该视频的观看量为75.2万次,其中评论842条,该栏目有632.7万粉丝;当日,“妖妖灵那点事儿”在百度平台发布文章《人肥胆儿更肥!骑三假摩托,开假牌奔驰,还跟北京交警飙演技!》,评论为13条,百度飞机维修公司称**事件给公司造成了不良影响;五、《员工惩处呈批表》,2020年10月,飞机维修公司作出《员工惩处呈批表》,对**的处罚是解除劳动合同,惩处原因记载:2020年6月5日,**在北京市昌平区定泗路实施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给予行政拘留15日(因疫情影响,暂不执行行政拘留)、罚款5000元、记12分的处罚,根据《北京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惩处管理规定(2018年9月11日版)》9.2.3.7第一条规定,结合该员工日常表现散漫、工作态度不端正,不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工作等现象,建议与**解除劳动合同。呈报人签字为刘亚军,部门意见签字为刘红卫。**称刘亚军与刘红卫均不是其直属领导,他们无权在上述文件上签字;六、事件经过,2020年7月24日,**向飞机维修公司书写了事情经过,其对上述事实进行了陈述和反思;七、内网截图,证明**可通过公司内网查看了解规章制度;八、录音材料及**邮箱截图、outlook说明,证明**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录音中部分对话如下,公司“刚才您描述,您在公司已经工作15年了,所以公司人事手册制度,您也是应该很清楚的情况”,**“嗯”,公司“公司的内网,您这边阅读吗”,**“阅读啊”,公司“公司内网,我们的手册都挂在里面”,**“是,是”;九、《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年6月5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因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决定给予其罚款5000元记12分,并处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但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影响,暂不执行行政拘留。**称其行政拘留一直没有执行。十、《通知》,2020年11月23日,飞机维修公司人力资源部作出《关于解除航材与采购部**劳动关系的通知》,载明:“根据京维人资呈[2020]50号文件,现批准解除航材与采购部**的劳动关系。请航材与采购部依法合理办理其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同时做好与其相关各类文件的保存,以便追溯。”
**认可劳动合同及2018版《惩处管理规定》的真实性,但称其没有接受过培训,也没有看到过公司对2018版惩处规定进行过公示,公司依据2018版的9.2.3.7第一款解除劳动合同不是正当理由,且惩处程序也未按该规定履行,**没有接到正式的解除合同通知书,2020版的《惩处管理规定》及工会文件与本案无关,是在**发生事情之后。**称其提交申诉后,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60日内给予答复,其认为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新闻报道没有使用全名且打了马赛克,没有提到**本人。《惩处呈批表》签字的刘亚军及刘红卫不是**的直属领导,程序存在问题。事件经过真实性认可,是**为获得公司谅解作的自我表述。内网的截图时间发生在**的行政处罚之后,与本案无关。**称根据录音能看出其对2018版的规定事先是不清楚的,其不认可邮箱截图与outlook的相关材料。
关于2018版的《惩处管理规定》,**称其不知道上述规定,在2020年12月8日公司人力部门的同事找其谈话时,其才知道上述规定及2020版的规定。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飞机维修公司称是因为**受到行政拘留,公司依据2018版的《惩处管理规定》的9.2.3.7条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给**的解除通知书上没有写明解除理由是因为需要当面告知。**认为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庭后,飞机维修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仲裁笔录、录音光盘、说明、证明材料,主要为了说明以下问题:2020年8月6日,飞机维修公司保卫部向航材与采购部发送邮件,陈述了**被行政处罚的情况,公司2020年8月10日接到**事件的匿名举报。仲裁笔录中记载**的意见“2020年11月27日前被申请人经理陈铭浩、刘亚军、刘红卫多次劝告我让我自行离职”,**知晓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其通过公司内网和邮件可以知晓公司的规章制度。刘红卫和刘亚军是**的直属领导,有权提起惩处,陈铭浩是华北航材工会主席,**2018年7月调整到MPN,因没有同级别的空岗,其岗位编制继续保留在MP081。2020年3月5日,**再次收到了2018版的《惩处管理规定》,飞机维修公司称在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上没有写明解除原因是因为考虑到不对**以后的再就业产生负面影响。**的具体意见为:1.仲裁笔录中**一直坚持称没有见过2018版的《惩处管理规定》,内网上只有2020版的《惩处管理规定》,仲裁笔录的说明不认可;2.面谈录音中**强调未见过2018版的《惩处管理规定》,且对“人事手册制度有清楚了解”也仅是知道有该制度,但并未见过手册内容,录音材料的说明不认可;3.处理说明是公司单方说辞,不认可;4.人员组成说明,陈铭浩职务证明,刘红卫、刘亚军的管理关系说明,邮箱接收惩处规定说明,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说明均不认可。公司的解除劳动关系程序不符合2018版的《惩处管理规定》中载明的程序,没有履行面谈程序。
双方一致认可仲裁笔录、质证意见及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13954.12元。
一审法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飞机维修公司与**均认可双方2005年1月10日至2020年11月23日存在劳动关系,亦认可**2020年未休年假工资及年终奖税后合计6882.21元,一审法院不持异议。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飞机维修公司因**被处以15天的行政拘留,而依据2018版的《惩处管理规定》9.2.3.7条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提交了上述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工会文件。**虽不认可收到了上述版本的惩处规定,但根据其工作年限及相应的录音材料可推断出其是知晓2018版的《惩处管理规定》,且该规定经过了正常的程序,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规定,**被处以15天的行政拘留,虽未执行,但也符合2018版的《惩处管理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故对**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与北京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2005年1月10日至2020年11月23日存在劳动关系;二、北京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020未休年假工资、2020年年终奖税后共计6882.21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执行;三、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飞机维修公司是否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主张飞机维修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2018版惩处管理规定不知晓,飞机维修公司未按照程序要求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对此本院认为,根据飞机维修公司提供的录音及**工作年限等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其知晓2018版的《惩处管理规定》并无不妥之处;**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飞机维修公司解除与**劳动合同的相关审批程序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故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纳。据此,飞机维修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合法,一审法院未支持**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李 淼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雯雯
书 记 员 刘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