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民申13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首都国际机场。
法定代表人:倪继良,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机维修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3民终16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以及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决第三项,依法改判被申请人北京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再审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46 531.84元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1.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与顺义区法院认定**知晓2018年版的《惩处管理规定》,顺义区法院认定2018年版的《惩处管理规定》经过了正常的程序,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飞机维修公司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不符合2018 版《惩处管理规定》以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顺义区法院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未支持**的经济赔偿金诉求,属于法律适用错误。3.飞机维修公司2020年11月23日向**出具的书面解除合同通知书,载明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的是2020号文件并非2018年《惩处管理规定》,而该文件飞机维修公司曾未在庭审中出具过,**也曾未见到过。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主张飞机维修公司解除与其劳动合同的相关审批程序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但其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故原审法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并无不妥。根据本案现有查明的事实及举证情况,虽**主张飞机维修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其对2018版惩处管理规定并不知晓,飞机维修公司未按照程序要求解除与**的劳动合同。但原审法院根据飞机维修公司提供的录音及**工作年限等相关证据,认定**知晓2018版的《惩处管理规定》并无不妥之处。据此,飞机维修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合同系合法,原审法院未支持**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颖
审  判  员   刘 辉
审  判  员   王 菲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门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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