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5747号
原告:秦建崑,男,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理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洮南市。
被告:北京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
秦建崑与***、北京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秦建崑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秦建崑撤诉处理。
审判员 尹 航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