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雅歌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雅歌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甘0102民初9448号
原告:甘肃雅歌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璐。
被告***
被告***
被告陇西县金壕娱乐会所
经营者:***,该会所经理。
原告甘肃雅歌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歌公司)与被告***、***、陇西县金壕娱乐会所(以下简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雅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营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雅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货款148,900元,并按年息4.35%支付迟延付款利息4662元(自2017年3月15日至起诉之日);2、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与***合伙经营****,购买其公司音响设备,尚欠货款148,900元未付。为此,状诉本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三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产品购销合同书及产品清单、货物验收清单、对账清单、欠条、****工商登记信息、委托律师催告债务发出的律师函,拟证明其与三被告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三被告尚欠货款的事实。本院认为,该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待证事实双方是否存买卖法律关系,原告是否已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是否尚欠货款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9月13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书1份。双方约定:由原告供给****所需音响、灯光设备,合同价款600,000元,合同成立后应付款货款180,000元,货到兰州后,支付300,000元,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后支付60,000元。开业1个月后付清剩余货款60,000元。***1年。该合同成立后,原告依约于2016年12月26日向三被告履行了供货义务,并又供给三被告合同之外价值17,900元的设备。三被告给付原告货款450,000元之后,再未付款。2017年3月1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1张,确认尚欠货款167,900元。之后,***给付原告货款19,000元。2017年7月27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催告函要求三被告在接到催告通知后三日内付清货款。但被告收到该催告函后并未支付,遂酿成纠纷。
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约定合法,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被告所欠原告货款属实,迟延给付货款对原告构成违约,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及陇西县金壕娱乐会所共同给付原告甘肃雅歌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48,900元,并支付迟延付款利息4662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71元及保全费1288元,由被告***、***及陇西县金壕娱乐会所共同负担(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原告甘肃雅歌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黎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