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巩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2626执229号之一
申请人:贵州三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405708839XD,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保税路。
法定代表人:贾正积。
被执行人:贵州伟力达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6587277112A,住所地岑巩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岑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伟力达电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伟力达电子有限公司在贵州银行0519001100000---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476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粟兵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