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2626执4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女,住贵州省岑巩县水尾镇。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6月18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毛田镇,现住贵州省凯里市。
被执行人贵州伟力达电子有限公司,营业场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巩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岑巩县人民法院(2019)黔2626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贵州伟力达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判决书内容,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200000.00及利息129928.77元,案件受理费2240.00元,被执行人贵州伟力达电子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立案执行后,还应当承担执行费2174.75元,共计153824.75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本院向被执行人***、贵州伟力达电子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通过网络查控了解,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2000元),本院已依法予以冻结,后其以该钱是他的唯一生活费为由向本院提出解冻申请,考虑到他生活状况及其有案子在本院处理的实际,我院已解除对其账户的冻结;被执行人贵州伟力达电子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
通过实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车牌为xxxx的大众波萝小车,但从2015年起没有年审,现已不能上路,申请人表示不处理,同时查询到被执行人***在凯里市人民法院有作为申请人的执行标的为700多万元执行案件,本院已裁定由凯里市人民法院协助冻结,待该笔案款执行到位后,扣划该案款用于履行本案;被执行人贵州伟力达电子有限公司有厂房、地基及设备,但已抵押给银行进行了贷款,经征询申请人意见,申请人表示不处理,除此之外,两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5.因被执行人***、贵州伟力达电子有限公司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进行惩戒。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代理人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除申请人表示不予处理的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粟兵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