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2626执4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女,1979年2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岑巩县水尾镇。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住贵州省印江县板溪镇。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6月18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毛田镇,现住贵州省凯里市。
被执行人贵州伟力达电子有限公司,营业场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巩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岑巩县人民法院(2019)黔2626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2019)黔2626民初311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贵州伟力达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两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在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为申请人有执行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在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行款569634.77元用来偿还所欠申请执行人***、***案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粟兵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