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11执1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星湖社区电商生态双创孵化基地。
法定代表人:尹峰。
被执行人:贵州伟力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巩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邱承佩。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伟力达电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135.4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罗登鸿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