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伟力达电子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伟力达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23民初30号
原告:***,男,1979年8月8日生,苗族,贵州省是施秉县人,个体工商户,现住施秉县。
被告:贵州伟力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巩县工业园区,统一信用代码91522526587277112A。
法定代表人:邱承佩。
原告***与被告贵州伟力达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元,减半收取16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吴青松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绍梅
书记员周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