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伟力达电子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伟力达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601执4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6月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高中文化,住贵州省玉屏县。
被执行人:贵州伟力达电子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岑巩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6587277112A。
法定代表人:邱承佩,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贵州伟力达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岑巩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的(2018)黔2626民初573号民事判决确认的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7161574.31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1月11日起以欠付工程款7161574.31元为基数,按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75%计息,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义务,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判决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和被执行人申报,被执行人除有抵押于岑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不动产外,无银行存款及车辆等其他动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在岑巩县新兴岑巩经济开发区土地证号为(2014)12-02的国有土地一宗、产权证号为201400162面积9876.**平方米综合用房一幢、产权证号分别为201500128、201500129面积各为1767.8平方米的生产用房两间。因双方当事人无法对上述财产价值达成一致意见,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将上述财产委托评估,随后本院将上述财产委托评估以便进行拍卖,经口头、书面多次催促申请执行人预交评估费用,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缴纳,故上述不动产暂时无法继续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筹集到评估费用或找到确切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洪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