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伟力达电子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伟力达电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624执44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1年2月15日出生,侗族,住三穗县。

被执行人:贵州伟力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苗族侗族自治州岑巩县。

法定代表人:邱承佩。

被执行人:邱承佩,男,197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岑巩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三穗县人民法院(2019)黔2624民初96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贵州伟力达电子有限公司、邱承佩发出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人***借款本息31018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76元、执行费4553元,合计金额为317709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查,被执行人邱承佩在三穗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办公室以江苏长鑫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三穗分公司名义承接了太阳能路灯工程建设项目,有尚未拨付的工程款。另查明,三穗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办公室已并入三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邱承佩以江苏长鑫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三穗分公司名义在三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工程款人民币317709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廖思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姜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