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骏和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和建设有限公司与青岛建设集团海大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702民初383-1号
申请人****和建设有限公司(原名吉林省亿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证70239676-7。
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雅达虹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青岛即建建设集团海大工程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证05306265-1。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即墨市田横镇巉山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即建建设集团海大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和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和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青岛即建设集团海大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于青岛农村商业银行四方支行,账号902102540242050000160中的1800000元存款予以冻结。
二、对原告****和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的松原市显峰水泥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前郭县郭尔罗斯大路8075号建筑面积2134.68平方米、所有权证号为前房权证前字第22030-28473号房屋予以查封。
冻结、查封期限为二年。冻结、查封期间不得实施有妨碍执行行为。冻结、查封期满后需要续冻、续封的,申请人须提前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将解除冻结、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胡焱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