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骏和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526民初1539号
申请人:***,男,1969年5月3日出生,满族,个体,住通辽市科尔沁区。
申请人:***,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回族,个体,住通辽市科尔沁区。
被申请人:****和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217023967673。
法定代表人:于明学
原告***、***诉被告****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网络查询查控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卡账户并冻结该账户(金额:2662888.37元)。申请人提供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网络查询查控被申请人****和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并冻结该账户(金额:2662888.37元),在冻结期间非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支取、划拨和转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白心洁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