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05民初1974号
原告:北京蓝派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683582758P)。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望楚村北132号。实际经营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枫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帅,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智道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0530567883)。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53号1号楼西16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北京蓝派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智道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蓝派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蓝派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蓝派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