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2民初13631号
原告:西安航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311067173G。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陕西瑞德尔投资有限公司,住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代码91610000745010967D。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安航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瑞德尔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航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