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南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中新力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杭州南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06执525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新力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59号(现代国际大厦北座)8层805室。
法定代表人周冀。
被执行人杭州南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古墩路701号紫金广场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陈剑殷。
被执行人陈剑殷,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
被执行人陈剑敏,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新力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南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陈剑殷、陈剑敏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06民初3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新力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南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陈剑殷、陈剑敏归还浙江中新力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50380.35元,支付资金占用费5477.06元(资金占用费暂计算至2018年4月12日,之后的资金占用费按照未还代偿款为基数和年利率24%另行计付至代偿款还清之日止)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743元,执行费261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南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陈剑殷、陈剑敏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执行人杭州南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已停业,其名下浙A×××××号车辆,本院已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陈剑殷名下浙A×××××号车辆,本院已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陈剑殷名下位于杭州市余杭区××街道××渚文化村白鹭郡南××单元××室房屋,本院另案已处置,无多余案款可供分配。截至2019年5月27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南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陈剑殷、陈剑敏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南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陈剑殷、陈剑敏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杭州南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陈剑殷、陈剑敏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浙XX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106执525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胡锦梁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钱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