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南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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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2民初7846号
原告(案外人):***,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移,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立钧,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女,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第三人(被执行人):杭州南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城博司铭座9幢1103-1105室。
法定代表人:陈剑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第三人杭州南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既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张宏
审判员宓旭庆
审判员郭卓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戚丹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