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南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杭州南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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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11执22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2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上虞市。
被执行人:杭州南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3076272R,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城博司铭座9幢1103-1105室。
法定代表人:陈剑殷。
被执行人:杭州富春山居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360484614,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富春街162号。
法定代表人:王昱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杭州南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富春山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111民初16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南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富春山居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2213931.11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7255.5元、执行费24539.3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杭州南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富春山居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责令杭州南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富春山居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南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富春山居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南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富春山居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本案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杭州富春山居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款项483253.55元,目前尚无法处置;2021年10月13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郭滕江对被执行人杭州南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案号为(2021)浙01破申182号,故被执行人杭州南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由破产程序统一处置。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大额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亦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南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富春山居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南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杭州南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南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富春山居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11执227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江龙
审判员张志军
审判员俞添景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潘力
书记员蔡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