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津联体育器材有限公司

河北津联体育器材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后旗吉尔嘎朗镇乌苏中心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925民初729号
申请人:河北津联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城205国道南杨庄段。
被申请人:*****后旗吉尔嘎朗镇乌苏中心学校,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后旗吉尔嘎朗镇乌苏嘎查。
原告河北津联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后旗吉尔嘎朗镇乌苏中心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津联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进行网络查控,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后旗吉尔嘎朗镇乌苏中心学校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其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