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冀0925执144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北津联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后旗吉尔嘎朗镇乌苏中心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925民初7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北津联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后旗吉尔嘎朗镇乌苏中心学校银行存款34984.14元(本金、利息、执行费、诉讼费),并通过一案一账户向申请执行人河北津联体育器材有限公司34640.14元,本案执行费344元由被执行人*****后旗吉尔嘎朗镇乌苏中心学校缴纳,本案据此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925民初72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河北津联体育器材有限公司本次申请本院已经强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河北津联体育器材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本次申请执行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21)冀0925执14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