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25执143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津联体育器材有限公司。
地址:盐山县城205国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后旗查日苏镇浩坦中心学校。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后旗查日苏镇浩坦。
法定代表人:苏要乐吐,系该学校校长。
申请执行人河北津联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后旗查日苏镇浩坦中心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冀0925民初7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北津联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后旗查日苏镇浩坦中心学校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后旗查日苏镇浩坦中心学校向申请执行人河北津联体育器材有限公司支付15.188万元,缴纳执行费2178元。被执行人*****后旗查日苏镇浩坦中心学校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1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裁定书;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21年1月12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仅查询到被执行人*****后旗查日苏镇浩坦中心学校名下有蒙(2018)*****后旗不动产权第0003728号土地一块,申请执行人河北津联体育器材有限公司称该土地为教育用地,并且该土地价值远远超过案款金额,故不要求对该土地进行处置,其余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1年4月27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为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2021年4月2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河北津联体育器材有限公司,提供不出新的财产线索;
五、2021年3月25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
六、2021年4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
七、依法将被执行人*****后旗查日苏镇浩坦中心学校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冀0925民初7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