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25执142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津联体育器材有限公司。
地址:盐山县205国道南**村段。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后旗海鲁吐镇中心小学。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后旗海鲁吐镇。
法定代表人:旭荣,系该学校校长。
申请执行人河北津联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后旗海鲁吐镇中心小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925民初7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5日向我院提交撤回申请执行书,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925民初7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