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豫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河南省豫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执518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被执行人河南省豫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16号(鑫地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05786930。
法定代表人李金虎,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金伟,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关于**申请执行河南省豫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王金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91民初221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豫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王金伟于2020年12月2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40338.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4月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1年4月30日,向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2021年7月14日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
五、2021年7月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六、2021年7月1日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40338.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审判员  康绿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超